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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海洋局行政处分决议书

来源:半岛综合平台app下载    发布时间:2025-02-04 17:30:44
详细信息

  2024年10月14日5时左右,当事人驾驭银海区监管21622从电建港出海。2024年10月14日9时30分,北海市海洋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北海市银海区海域坐标点(N21°23.481,E109°13.559)登临查看当事人驾驭的悬挂船牌为银海区监管21622号渔船,在该船船尾发现1个拖曳齿耙耙刺,该渔具上有作业痕迹,在甲板上发现有渔获物活体车螺一批,经执法人员称重为18.25千克。当事人无法现场出示该船只的相关证书。

  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4日报请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后,执法人员将悬挂船牌为银海区监管21622的渔船押往至北海市电建港,并对现场进行了查看勘验,制造了《现场查看(勘验)笔录》;对相关依据进行了摄影取证,制造了《现场查看(勘验)相片》;对该船上的渔获物车螺进行称重,制造了《现场称重笔录》。随后,对渔获物车螺进行了挂号保存,制造了《依据挂号保存通知书》及《挂号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当场签收后,执法人员对渔获物车螺进行了现场放生处理。

  为进一步查询,2024年10月14日10时该船抵达北海市电建港水域后,经机关负责人同意,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冯某某直接送达了《北海市海洋局制止离港通知书》编号:北海禁〔2024〕B-20号,由冯某某现场签收。

  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1日对当事人冯某某做出具体的查询问询,一起对涉案船只银海区监管21622的真实性做出具体的查询核实。经查询,该涉案船只于2019年12月25日挂号造册在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该船只船名号是银海区监管21622,船体原料为木质,船长8.8米,宽2.6米,功率为33匹,挂号的作业类型是刺网。当事人驾驭银海区监管21622改动该渔船挂号的作业类型运用拖曳齿耙耙刺进行捕捉,依据确凿,现实充沛。至此,本案查询完毕。

  2.银滩镇出据的证明1份:证明银海区监管21622船体原料是木质,挂号的作业类型为刺网,总功率为33匹,船长8.8米,宽2.6米,一切人为冯某某。

  《冯某某问询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冯某某改动银海区监管21622核定的作业类型运用拖曳齿耙耙刺进行捕捉的现实。

  《现场查看勘验笔录》1份(附《现场查看(勘验)相片》和《现场称重笔录》):证明①该渔船被抄获时船上的拖曳齿耙耙齿有作业痕迹;②该船用于作业的渔具是拖曳齿耙耙刺;③抄获该船时船上有渔获物车螺,总重量为18.25千克。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6日将《北海市海洋局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北海(渔业)告〔2024〕B-20号送达当事人,并当场制造陈说申辩笔录,奉告当事人有陈说申辩或请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表明抛弃陈说申辩、请求听证权力。

  当事人改动渔船作业类型进行捕捉,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方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则,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方法》第四十一条,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体系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细化规范(渔业)》第三章第一节第8点的要求,本机关作出如下处分决议: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议书将罚款缴至非税收入财务专户。逾期交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组织直接收缴。

  当事人对本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或许六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海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分决议不中止实行。

  当事人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实行本行政处分决议的,本机关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方法》第二十二条“从事捕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捕捉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捉限额的规则进行作业。捕捉作业时,应当随船带着捕捉许可证,并按规则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任部分陈述作业的船位、海况、鱼情等有关状况。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捕捉日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实行行政处分决议的,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行政机关能选用下列办法:

  (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依据法律规则,将查封、扣押的资产拍卖、依法处置或许将冻住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行政机关同意延期、分期交纳罚款的,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许分期交纳罚款期限完毕之日起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