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法令(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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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背本法令规则的单位和个人,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别离状况,责令其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补偿相应的丢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当事人对公路主管部门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述;对上级公路主管部门的处理决议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期满不申述又不实行的,公路主管部门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路管理人员违背本法令的,由公路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分。 违背本法令应当受治安管理处分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法令下列用语的意义是: “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检验确认的城间、城乡下、乡下能行进轿车的公共路途。公路包含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地道。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边边沟(或许截水沟)及边沟(或许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规模的土地。公路用地的详细规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 “公路设备”是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穿插道口、界碑、测桩、安全设备、通讯设备、检测及监控设备、维护设备、服务设备、渡头码头、花草林木、专用房子等。第三十七条 本法令由交通部担任解说,交通部可以精确的经过本法令拟定细则。第三十八条 本法令自1988年1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办公厅)